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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律師查詢諮詢【580就是要贏】強迫抛棄繼承

、案例問題
我是一位已出嫁的女兒,是否有權回家繼承剛去世的父親所遺留的房地?可分得多少錢?如果母親偏心都要分給二位哥哥,又叫我回家簽拋棄遺產書,我該怎麼辦?
貳、法律解析
傳統觀念上,有人會認為出嫁的女兒,是不能回家分得父母的遺產,但其實這種傳統觀念,不僅與憲法所保障的男女平等權有所出入,亦是與民法的規定相互違背。妳的提問,可證明我們的法律理念還是無法深入到日常生活,才會有法律講的是一套「道理」,即出嫁女兒當然可以分得遺產;但生活裡卻又是用另一套「道理」,出嫁女兒不能分得遺產。
  在民法規定裡,父母親所生的女兒和兒子,都有權來繼承家祖的產業,專業術語叫「繼承權」,妳和二個哥哥一樣,當然都有繼承權,不會因為出嫁,即失去與父母親的親屬關係,而剝奪繼承權。
 目前台灣社會裡,仍有一些長輩在分財產時,會刻意要求已出嫁的女兒回來,以半強迫的方式令其簽字拋棄遺產繼承,為此導致兄弟姊妹為爭奪遺產而反目成仇,手足因爭遺產而興訟打官司很常見。所以,做父母及兄長的,不但應有男女平等的觀念,更要有法律觀念,做父母的分遺產,可別忘了已出嫁女兒的那一份。
  既然女兒有權繼承父母的遺產,妳究竟可分得多少呢,此部分的專業術語叫做「應繼分」?其實,妳的應繼分,是與二位兄長一樣的,也就是與其他的直系血親卑親屬相同。
舉例而言,如果父死,母尚在,還有二位哥哥,如父母是採法定財產制,則父親於死亡時的財產,扣除依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規定應分配給母親之剩餘財產後,就是父親的遺產,繼承人有母親、二位哥哥和妳共四人,應分成四份,妳可得四分之一。若父親都把財產遺贈給二位哥哥,則母親及已出嫁的女兒,還是可以主張分得各自應繼分的二分之一的金額,這專業術語叫做「特留分」。
  總言之,只要父母死後留有遺產,已出嫁的女兒仍有「繼承權」,亦得主張某比率的「應繼分」,甚至於父母親偏心不給妳遺產,妳都還可以主張「特留分」,在不得已情況下,就只得靠打民事官司來解決了。再者,繼承子女千萬要記得,如果父母生前僅留下百萬財產,卻欠下債務達千萬,必須在知道得繼承之時起算,三個月內向法院遞交民事拋棄繼承書,並通知其他繼承人。否則,債權人金融機關事後可能會因繼承人未作拋棄繼承的動作,而向法院聲請假扣押繼承人動產及不動產,最後變成「父債子償」。簡言之,死者所遺留之債務大於財產,子女記得去法院做「拋棄繼承」的動作,也就是個人債務個人擔,以避免產生後遺症。否則,據報載某國中生還未出社會賺錢,就得承擔其死亡父親所欠銀行的房貸一千萬,恐怕就會出現在你身上。   
  最後,在此建議做父母的,處理遺產可千萬不能偏心,否則會害到兒女,輕則心中有怨,重則為遺產反目成仇,進而打官司,甚至上「頭條新聞」,成為議論焦點,做父母的,如果真能做到某程度的公平,至少可以避免家庭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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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律師查詢諮詢【580就是要贏】這樣可以申請國賠嗎

請求之要件:

依國家賠償法規定,可請求國家賠償之情形大致有二種,一為公務員的侵害責任,即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一為公有公共設施的侵害責任,即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所以,只要有上述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或怠於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或因公有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之欠缺,造成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權受有損害之情形,均可請求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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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務所新北【580就是要贏】刑事上訴三審-1

  上訴主體
   (一)當事人對高等法院之第二審或第一審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第
      三審法院。(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所列各罪案件,經第二
      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二)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為被告利益獨立上訴,第二審之代理
      人或辯護人得為被告利益上訴。
   (三)告訴人或被害人對第二審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得具備理由,請
      求檢察官上訴。
   (四)檢察官為被告利益,亦得上訴。自訴案件,檢察官得獨立上訴。
   (五)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之案件,不待被告上訴,第二審法院應依職
      權逕送第三審法院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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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律師查詢諮詢【580就是要贏】我要申請國賠

請求之程序:依國家賠償法第九條規定,因公務員之侵害責任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如因公有公共設施之侵害責任請求者,則以該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又依同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請求國家賠償,應先以書面載明請求賠償之事實、理由及證據等,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請求。此外,同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於行使請求權時,應特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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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苗栗律師事務所法律諮詢【580就是要贏】認養父母雙亡的小孩

一、案例事實
未成年人小文(現年十四歲)於生父死亡後,因生母改嫁予馮桑(現年四十歲),乃隨母遷居設籍於以馮桑為戶長之馮桑住所,成為馮桑之家屬,不久後,小文的生母亦死亡,而馮桑成為小文的監護人,共同生活一段時間後,馮桑希望透過收養,成為小文法律上正式的父親,應如何辦理?
二、法律解析
根據民法第1079條第1項的規定,馮桑想要收養小文,必須與被收養人小文訂定書面的收養契約,然而由於馮桑同時亦為小文之監護人,所以在馮桑辦理收養程序時,就會遭遇到一個問題,就是馮桑得否以小文的法定代理人身份為出養之同意?
為了避免監護人於處理被監護人之事務時,濫用權利以圖利自己,民法第106條規定:「代理人非經本人許諾,不得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然而,在民法第77條也同時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此時馮桑同時為小文之法定代理人及收養契約的相對人,即使小文不願或不宜被馮桑收養,小文亦無法抗拒馮桑之收養,由此可知,此時顯然違反了民法第106條的「禁止自己代理原則」。
因此,為了未成年被收養人的最佳利益考量,根據高等法院座談會的意見,認為若馮桑以小文之法定代理人身分聲請收養,法院應予駁回。若馮桑真的想要收養小文,就應該先辭去監護人職務。
馮桑於辭退監護人職務後,應向法院聲請指定適當的監護人,法院則應依民法第1094條所定的監護人順序,另為小文決定監護人,馮桑則單純以收養人身份向法院聲請認可。如此一來,小文表達意見的權利才可獲得確保,且馮桑亦不致違反民法第106條「禁止自己代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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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律師事務所法律諮詢【580就是要贏】找不到生父要怎麼認養

一、案例事實
美美的爸爸犯下重罪,為了逃避警方的追查,拋下8歲的美美和媽媽離家逃亡,行蹤不明,只留下媽媽獨自一人照顧美美,美美的媽媽為了維持生活家計,兼職數份工作,幾乎沒有時間可以照顧美美,美美的姑姑對此情形非常擔心,希望能收養美美,而美美的媽媽亦不反對,請問此時美美的姑姑應該怎麼做?。
二、法律解析
如果美美的姑姑想要收養美美,依民法第1079條第1項之規定,則姑姑應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且依民法第1076條之2第2項的規定:「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被收養時,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因此,收養要成立必須經過美美的法定代理人同意後,法官才有可能認可該收養,此時雖美美的爸爸事實上與美美及媽媽並未生活在一起,但因為爸爸與媽媽仍在婚姻關係存續狀態中,因此依民法第1089條之規定,原則上爸爸與媽媽仍應共同行使對於美美的親權,對於出養美美這件事,仍應得到爸爸的同意。
可是美美的爸爸因為逃亡而不知去向,事實上無法得到爸爸的同意,為了解決父母對於出養一方不一致或一方所在不明導致無法出養的困難,在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14條第7項中,特別明定「父母對於兒童及少年出養之意見不一致,或一方所在不明時,父母之一方仍可向法院聲請認可。經法院調查認為收養乃符合兒童及少年之最佳利益時,應予認可」。因此,在本案例中,美美的母親仍可以父親所在不明為由,向法院聲請認可,然後法院可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14條第4項之規定,先命主管機關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進行訪視,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如經過調查後,法院綜合斟酌是否有收養之必要、收養人之人格、經濟能力、家庭狀況及以往照顧或監護其他兒童及少年的紀錄、兒童及少年本身的意願後,如認為收養符合兒童及少年之最佳利益,即使沒有爸爸的同意,法院還是應該予以認可。
當然,如果沒有清楚的事實或證據,法院可能難以判斷讓美美的姑姑收養美美,究竟是否符合美美的最佳利益,所以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14條3項的規定,法院在認可美美的姑姑收養之前,可以先准許姑姑與美美先共同生活一段期間,以作為法院認可與否的參考,而在這段期間,則暫時由美美的姑姑代替媽媽行使對於美美的親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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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東律師事務所法律諮詢【580就是要贏】離婚財產怎麼算

案例:
王維和李琍在民國七十年結婚,未約定任何夫妻財產制,王維經商曾在七十三年及七十七年分別購買土地一筆及別墅一棟,均登記在李琍名下。兩人在民國八十九年因意見不合準備協議離婚,但對土地及別墅所有權歸屬大起爭議,法律上應如何解決?
解析:
依民法的規定,夫妻財產制分有法定財產制、分別財產制、共同財產制。在婚前或婚後可任選前項財產制之一作為夫妻之財產制。但如未約定時,則以法定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
依法夫妻財產制須向地方法院登記處登記,才可生對抗第三人的效力,但一般地方法院登記處只受理分別財產制的登記。
在民國七十四年六月四日以前的舊法規定及實務見解,凡登記在妻名下的不動產,如不能證明是妻繼受或無償取得時,均推定為夫所有。但依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六條之一規定,中華民國七十四年六月四日以前結婚,並適用聯合財產制之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以妻之名義在同日以前取得不動產,而有下列情形之一(1)婚姻關係尚存續中,且該不動產仍以妻之名義登記者。(2)夫妻已離婚而該不動產仍以妻之名義登記者,於本施行法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九月六日修正生效一年後,適用中華民國七十四年民法親屬編修正後之規定。
如本例,王維和李琍沒有在民國八十六年九月六日以前辦好不動產的更名登記,其土地和別墅都是屬於李琍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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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律師打官司【580就是要贏】兒少法律師

我國民法中,一個人的成年時期,依民法第十二條規定是「滿二十歲為成年」,凡不滿二十歲的人,都屬於未成年人,未成年人依同法第十三條規定,又可分成三種:第一種是未滿七歲的未成年人,稱為無行為能力人;第二種是滿七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稱為限制行為能力人;第三種是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父母對於未成年的子女,依民法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有保護及教養的權利義務。教養子女既然是法律所規定的父母義務,身為父母的人就得將未成年子女教養成材。雖然無法讓每一位子女都能成龍成鳳,至少也得讓他們在社會上靠著自己的能力立穩腳步,更要懂得尊重他人的權利。如果子女不聽管教,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五條並賦予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子女的權利。使父母恩威並用,教好未成年子女。

父母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這是民法第一千零八十六條第一項的規定,凡是未成年子女的一切行為,除了一些法律有特別規定的身分上行為,不得代理以外,其他未成年子女對外行為與未成年子女名下財產,父母都得代理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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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薦專門遺產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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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   法律諮詢  提出您的問題      【全國律師聯合-580我幫您】

繼承順序

先順序之繼承人排除後順序之繼承人,而同為直系血親卑親屬中,親等近者排除親等遠者(即孩子優先於孫子繼承)配偶繼承人與血親繼承人共同繼承。
1138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依親等順序)子女 ,孫,曾孫,玄孫(不分內外孫)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除全血緣兄弟姊妹外,半血緣兄弟姊妹(同父異母、同母異父),同為出於同源之旁系血親,字應包括在內;養子女與養父母之婚生子女,及養子女相互間,亦屬兄弟姊妹相互有繼承權)
四、祖父母。(不分內外)

 

 

開始分配遺產會有什麼問題產生 繼承順序 辦理繼承文件程序 喪葬費
遺產分配方式 配偶繼承方式 產權分割
繼承祭祀公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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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面臨情況

亡者沒有遺產,繼承人就準備好遺產清冊即可,不會因此而使自身的資產因繼承而受到牽累。
如果繼承人未辦理抛棄繼承,對於被繼承人債權人之全部債權,繼承人仍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繼承人非依前項規定償還債務後,不得對受遺贈人交付遺贈。
繼承人想還錢,可與債主協商,並清算當初繼承之正資產總額,要求以此抵償負債(若不夠抵,依法是可以不用負責的)。
繼承人不想還錢,可以視債主的債權類型,若屬短時效且未換發債權憑證,已罹時效部份,得拒絕償付。

 

 

繼承人面臨情況 亡者有債務 亡者失聯多年 債權人的要求
未到期的債務 法院或銀行向繼承人催繳 銀行求償時效
銀行將債權轉給資產公司 申報遺產清冊 遺產清冊申報時效
擔任遺產管理人 遺產管理人職務 未成年子女繼承債務
亡者是連帶保證人 繼承人是亡者保人  限定繼承算法舉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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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遺產分配不服

當繼承人有二人以上,最好的分配方式,是由全部繼承人間以協議分割的方式做為分配,若部分繼承人意見不合,無法達成共識,以致部分繼承人不配合辦理繼承登記時,可先向法院辦理法定繼承登記,也就是公同共有繼承登記。
或向法院民事庭聲請遺產分配不均之訴。但一般實務上,繼承人可先至與法院判決同一效力之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先進行訴前之調解。

提告部分:
1.不動產部分可向法院申請判決分割。
2.動產部分可向法院申請金額分配。
如果金額龐大,可向專業之代書或律師洽詢,以求能確保權益。



對遺產分配不服 子女不同意剩餘財產分配的方式 重新分配時效 未經同意的任何更動
要求重新分配 簽完分割協議書後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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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網路遊戲被侮辱,我要告他訴訟懶人包

 

 

 

我們可以協助你

1.律師函

 

新台幣 $1580   點選預覽律師函

 

2.告訴狀

 

新台幣 $3580   點選預覽告訴狀

 

 

 

6.什麼是律師函?

 

律師函是一種非常正式的法律文件,因為這份書狀是由律師撰寫,上面蓋有律師的章,律師函通常作為最後通牒,要求對方嚴正看待你的要求,如果對方還是不遵守,將來就很可能提起訴訟,具有很強的警告作用。

**
律師函和存證信函的區別?

律師函跟存證信函的功用都在於,正式的表達你的立場以及保存證據。但律師函一定是由律師撰寫,存證信函是所有的民眾都可以自己寫。

7.
什麼是告訴狀?

直接提告訴狀,可以不必到警察局做筆錄,訴訟有一套嚴謹程序要遵守,這就是俗稱的「遊戲規則」,玩遊戲必須依照規則才有可能贏得勝利,刑事告訴狀有法院既定的規則寫法,將刑事告訴狀,用掛號寄到您所在縣市的地檢署,這樣就完成了提告的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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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怎麼才構成公然侮辱或誹謗罪?

 

在「公開」的場合,也就是多數人可能聽見或看見的情況下(例如:網路論壇、Line群組

 

、辦公室),用不雅的言語或是不實的事實,貶損你的名譽。 

 

 

 

2公然侮辱的告訴流程?

 

公然侮辱是「告訴乃論」的犯罪,告訴流程如下:

 

(1)要有被害人出面提起告訴。

 

(2)檢察官收到告訴狀後,開始受理調查。

 

(3)被告會收到地檢署的傳票,他()有到庭說明的義務。

 

(4)檢察官決定要不要起訴。

 

 

 

3被侮辱多久要提告?

 

公然侮辱提告的期限是6個月,超過了期限便無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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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怎麼才構成公然侮辱或誹謗罪?

 

在「公開」的場合,也就是多數人可能聽見或看見的情況下(例如:網路論壇、Line群組

 

、辦公室),用不雅的言語或是不實的事實,貶損你的名譽。

 

 

 

 

 

2公然侮辱的告訴流程?

 

公然侮辱是「告訴乃論」的犯罪,告訴流程如下:

 

(1)要有被害人出面提起告訴。

 

(2)檢察官收到告訴狀後,開始受理調查。

 

(3)被告會收到地檢署的傳票,他()有到庭說明的義務。

 

(4)檢察官決定要不要起訴。

 

 

 

3被侮辱多久要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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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怎麼才構成公然侮辱或誹謗罪?

 

在「公開」的場合,也就是多數人可能聽見或看見的情況下(例如:網路論壇、Line群組

 

、辦公室),用不雅的言語或是不實的事實,貶損你的名譽。

 

 

 

 

 

2公然侮辱的告訴流程?

 

公然侮辱是「告訴乃論」的犯罪,告訴流程如下:

 

(1)要有被害人出面提起告訴。

 

(2)檢察官收到告訴狀後,開始受理調查。

 

(3)被告會收到地檢署的傳票,他()有到庭說明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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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   遺產繼承問答專區      【專門遺產糾紛-全國律師聯合-580我幫您】

 

死亡前二年內贈與有效嗎?【找律師,介紹,推薦,維護您權益的律師團隊】

為避免被繼承人於生前將遺產贈與繼承人,以減少繼承開始時之繼承人所得遺產,致影響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權益而設
民法1148-1:
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前項財產如已移轉或滅失,其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死亡前2年內贈與之財產為遺產,仍要繳遺產稅

 

遺產分配方式


遺產分配方式 公同共有 分別共有 兼具分別共有及公同共有
應繼分 特留分 遺贈被扣減
遺產歸扣 限定繼承 抛棄繼承
代位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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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無效贈與?【遺產,繼承,律師,推薦,強大的律師團隊】

1. 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即為無效贈與
2.
將遺產贈與寵物,因寵物非人,並無法具備民法第6條之權利能力,亦即不能成為法律上之權利義務主體,所以,遺囑人縱有此等意思,寵物依法無從享有。

 

遺產分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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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送給外遇小三【離婚,律師,推薦,強大的律師團隊】 

假如是爸爸人還在的時候,就已經把財產過戶贈送給小三,媽媽可以在半年內向法院提出要求撤銷這個贈與(民法1020-2)。假如是爸爸把財產送給小三的兩年內,爸爸過世了,那媽媽可以向小三要回這個財產(民法1030-3)。如果你是說爸爸用遺囑的方式,指定在他死後,要把遺產全部給小三的話,你們可以向小三主張特留份。

 

遺產分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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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歸扣 限定繼承 抛棄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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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贈與有時效嗎?【遺產,繼承,律師,推薦,強大的律師團隊】

撤銷贈與權,自贈與人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一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遺產分配方式


遺產分配方式 公同共有 分別共有 兼具分別共有及公同共有
應繼分 特留分 遺贈被扣減
遺產歸扣 限定繼承 抛棄繼承
代位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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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後悔贈與嗎?【遺產,繼承,律師,推薦,強大的律師團隊】

雖然贈與的契約都合法,在還沒有移轉前,贈與人都可以撤銷,土地的贈與必須登記過戶,才叫做法律上的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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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捐給財團法人【推薦,法律事務所,維護您權益的律師團隊】

個人捐贈財團法人財產應先申請審查並經核發證明書後,再交付捐贈財產。捐贈財團法人主張不計入贈與總額者,必須該財團法人符合行政院頒定之「捐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祭祀公業財團法人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或贈與總額適用標準」之規定。
贈與人捐贈財團法人之財產如為應辦理產權登記者,於辦理移轉登記時,依規定當事人需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相關證明書,是捐贈人於完成財產捐贈前,已知悉該捐贈行為是否應課徵贈與稅,可以選擇是否捐贈;
所捐贈財產屬免辦理產權登記(例如現金等)者,捐贈人可逕交付受贈單位,惟受贈單位倘於受贈後始經稽徵機關審查不符合不計入贈與總額適用標準之規定,應補徵捐贈人贈與稅款,倘未申報者並應裁處罰鍰。

 

遺產分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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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律師收費計算方式

一、鐘點費
一般律師都是用鐘點來作為計費的基礎,最典型的就是「談話費」,就是與律師商談法律案件的報酬。
依台灣律師目前的行情,約在一個小時二千到八千元不等。此外,委託律師其他的工作,大都也以此的「時間工作量」來計算金額。例如寫一封律師函、存證信函等,大約要花一個小時,所以大概也是收一個鐘點的律師費用。

二、審級費用
如果委託律師的是訴訟案件,約定委託律師打完一個審級的官司程序,律師通常會約定一個審級訴訟的總費用,依區域(例如北部或南部)、審級(地院、高院、最高法院)或案件的性質的不同,目前大約是在四萬元至八萬元不等。所謂「一審」,通常就是指法院(檢警署)受理到終結為止。至於一審到底會多久,通常就要看檢察官或法官的心情和能力,有時半年到二年,以目前的台灣司法效率,都還算正常。如果不想委託律師處理一個審級的官司,只想請律師代寫訴狀或出庭,費用大約就以鐘點費計,一般或收取一至二個小時,所以是四千到一萬多元不等的費用。

三、後酬
有些律師對於特殊的案件,例如海商、工程、破產、土地或重大刑事案件,會以「後酬」的方式約定律師費用,也就是依據案件結束後能得到(取回)的利益,訂一定的百分比作為律師酬謝。

四、顧問費
許多律師或法律事務所也會有「顧問證」,台灣的診所、餐廳牆上大都可以看到這一張紙,上面載「本店已委由某某律師所保障」等語。「顧問證」到底實際能提供的內容為何,其實各律師給的都不同。
除了所提供的基本法律服務外,其他還是要另外收費。大部的律師所提供的基本服務就是可以「打電話諮詢」,打電話也並非毫無限制。有些顧問證就是內含「十個小時」的律師時間,所以每當你要求律師做某些事的時候,律師就會開一個帳單明細給你,表示這件事已花費了多少小時,如果時數用完了,還是要另外付費才要接受其他服務。

五、長期委任
有些大型企業會與某些律師簽立長期委任狀,並支付一定的費用。和顧問證不同,當律師簽立長期委任狀後,只能為簽約客戶的利益而辦案,換句話說,客戶的對造(敵人)就不能再聘請該律師處理案件,以免造成「利益衝突」。大型企業為了確保自己的競爭優勢,常會利用長期委任的方法,預先綁死某些具有特定領域專長的律師,讓對手無律師可用,以免麻煩。

在法律案件中,除了律師本身的酬金外,還有所謂的「訴訟費用」,即法院的規費(也就是法院的費用),包括裁判費用、郵費、鑑定、測量等,通常也不計入律師的費用中。有些律師在收費的時候,會加收出庭費(如果是審級委託就不能再另加收了)、接見費(到看守所接見)、差旅費、代墊郵電費、偵查費、徵信費不等。

一般來說,你可以向律師要求開立工作明細帳單(尤其是律師是以鐘點計費時),當你是以鐘點費用與律師約定報酬時,可以預定「報酬的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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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鐘點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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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台灣律師目前的行情,約在一個小時二千到八千元不等。此外,委託律師其他的工作,大都也以此的「時間工作量」來計算金額。例如寫一封律師函、存證信函等,大約要花一個小時,所以大概也是收一個鐘點的律師費用。

二、審級費用
如果委託律師的是訴訟案件,約定委託律師打完一個審級的官司程序,律師通常會約定一個審級訴訟的總費用,依區域(例如北部或南部)、審級(地院、高院、最高法院)或案件的性質的不同,目前大約是在四萬元至八萬元不等。所謂「一審」,通常就是指法院(檢警署)受理到終結為止。至於一審到底會多久,通常就要看檢察官或法官的心情和能力,有時半年到二年,以目前的台灣司法效率,都還算正常。如果不想委託律師處理一個審級的官司,只想請律師代寫訴狀或出庭,費用大約就以鐘點費計,一般或收取一至二個小時,所以是四千到一萬多元不等的費用。

三、後酬
有些律師對於特殊的案件,例如海商、工程、破產、土地或重大刑事案件,會以「後酬」的方式約定律師費用,也就是依據案件結束後能得到(取回)的利益,訂一定的百分比作為律師酬謝。

四、顧問費
許多律師或法律事務所也會有「顧問證」,台灣的診所、餐廳牆上大都可以看到這一張紙,上面載「本店已委由某某律師所保障」等語。「顧問證」到底實際能提供的內容為何,其實各律師給的都不同。
除了所提供的基本法律服務外,其他還是要另外收費。大部的律師所提供的基本服務就是可以「打電話諮詢」,打電話也並非毫無限制。有些顧問證就是內含「十個小時」的律師時間,所以每當你要求律師做某些事的時候,律師就會開一個帳單明細給你,表示這件事已花費了多少小時,如果時數用完了,還是要另外付費才要接受其他服務。

五、長期委任
有些大型企業會與某些律師簽立長期委任狀,並支付一定的費用。和顧問證不同,當律師簽立長期委任狀後,只能為簽約客戶的利益而辦案,換句話說,客戶的對造(敵人)就不能再聘請該律師處理案件,以免造成「利益衝突」。大型企業為了確保自己的競爭優勢,常會利用長期委任的方法,預先綁死某些具有特定領域專長的律師,讓對手無律師可用,以免麻煩。

在法律案件中,除了律師本身的酬金外,還有所謂的「訴訟費用」,即法院的規費(也就是法院的費用),包括裁判費用、郵費、鑑定、測量等,通常也不計入律師的費用中。有些律師在收費的時候,會加收出庭費(如果是審級委託就不能再另加收了)、接見費(到看守所接見)、差旅費、代墊郵電費、偵查費、徵信費不等。

一般來說,你可以向律師要求開立工作明細帳單(尤其是律師是以鐘點計費時),當你是以鐘點費用與律師約定報酬時,可以預定「報酬的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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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民事官司第一步要如何做?應準備什麼資料?

 

1. 打民事官司,一定要寫起訴狀,寫好後提出於管轄之法院,
即到法院的收發處遞狀,或郵寄起訴狀到法院。

2. 起訴狀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雙方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包括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
、住居所、電話號碼)。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3. 檢附相關證據資料(如票據、借據、收據、發票、契約書、
保單、租約等正本及影本,或證人的姓名、住址)。
4. 應按被告人數附具起訴狀繕本,如預期被告收不到開庭通知
書時,宜備妥被告最近的戶籍謄本。
5. 繳納第一審訴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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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委任哪一種律師?

 

律師就像醫師一樣,每個律師的專業分工會更加明顯,在法律上最基本的便就是區分為刑事案件與民事案件兩大類,所以每一位律師必定都有自己所擅長的案件類別,所以我們在找尋適合自己的律師時,對於律師的專業應該加以考量。

 

 

再來就是我們是否一定要找所謂的王牌律師或大牌的律師呢?其實目前台灣的律師界是一個資訊相當封閉的區域,所有的資訊流通不易,所以許多大家所謂的大律師未必是自己的最佳選擇,所以不需要執著於所謂的大律師,應該找一位與自己能夠配合良好又符合自己所需要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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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代理人

 

不服法院判決提起上訴,一定要委任訴訟代理人嗎?有無資格限制?對於通常訴訟程序事件的判決提起上訴,由最高行政法院審理。因為是法律審,必須具體指出第一審判決如何違背法令,須有專業法律素養的人才能勝任,所以,採行強制律師代理,原則上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在稅務或專利事件,除委任律師外,經最高行政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可委任會計師、專利師或專利代理人。但是,如果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或為大學院校的公法學教授,因已有相當的行政法學素養,可自為訴訟行為,就無委任訴訟代理人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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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民事官司,請律師是否比較容易勝訴?

 

1民事訴訟有一套嚴謹程序要遵守,這就是俗稱的「遊戲規則」,玩遊戲必須依照規則才有可能贏得勝利,相對的,打官司就必須瞭解實體法及程序法的規定,才會較有勝算,民事訴訟法就是為了公平進行訴訟所必須的程序規定。
2如果您的官司是比較單純而且證據已經充分的訴訟事件,也許您自己來打官司就可以勝任,而一些法律關係比較複雜的事件,由於法律是律師的專業,是否需要請律師來協助您打官司,須由您綜合評估後自行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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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撤銷贈與嗎?【推薦,法律事務所,維護您權益的律師團隊】

民法第416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
受贈人對於贈與人、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贈與人可以撤銷其贈與,要注意有時效性
生前的贈與(不含特種贈與),如果沒有欺騙(盜蓋印章、偽造文書) 情況,純粹是基於偏好,沒有辦法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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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贈與是什麼?【遺產,繼承,律師,推薦,強大的律師團隊】

生前對繼承人所為之贈與,必須係因結婚、分居或營業等三種原因而為之生前贈與,才屬於應受歸扣之贈與,如果不是以上三種原因的贈與,該贈與就不用歸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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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給財團法人案例【節稅,律師,推薦,維護您權益的律師團隊】

甲君於96年間自所有銀行帳戶轉帳220餘萬元予某財團法人,構成將自己財產無償給予該財團法人,並經該財團法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贈與行為,惟甲君並未向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嗣經查得該財團法人於受贈時,其組織章程未明訂賸餘財產之歸屬、未曾向主管機關申請績優證明、不符合機關團體所得稅免稅標準,以及捐贈人配偶及三親等以內之親屬擔任該財團法人董事或監事人數已超過全體董事或監事人數之三分之一等事實,即受贈人之資格並不符合不計入贈與總額規定之適用,另又查得贈與人於同年間轉帳予子女420萬餘元,遂核定贈與人當年度贈與總額640萬餘元,應納贈與稅50餘萬元,並裁處罰鍰50餘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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